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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4-06-12 19:41: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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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时,经常会发生日常家务事。如果任何家务事都必须由双方共同处理或由对方授权处理,那么在处理小事时就会成为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夫妻日常家务事委托书。虽然有这个规定,但家务代理中的“家务事”也有范围。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方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一:妻子代丈夫签字出售房屋,丈夫拒绝

山东人刘娟与王斌是夫妻,夫妻之间互相代办事情并不罕见。2021年1月27日,刘娟以王斌的名义和共同所有人的身份与张倩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写明,王斌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倩,双方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合同末尾,刘娟代表王斌签字,并标注“刘娟代表”,同时,刘娟还代表王斌的共同所有人签字。

本以为能顺利买到房子的张倩,还交了1万元定金。

但一个月后,王斌却改变主意,以涉案房屋属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出售该房屋,并出具证明,解除了与张倩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眼看自己刚买的房子就被房主终止合同,张倩不甘心,将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刘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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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刘娟与张倩此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刘娟支付张倩1.8万元。

案例二:向朋友借钱,却用妻子的账户收钱,最后夫妻俩一起还钱

事实上,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有时也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海口市一起借贷纠纷案中,赵鹏与马丹是朋友。因赵鹏急需用钱,2019年7月,马丹先后两次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赵鹏妻子李艳的银行账户转入共计3万元。

因赵鹏长期未归还借款,马丹于2020年5月向赵鹏追讨还款,赵鹏答应分期偿还借款,并对剩余的2万元开具了欠条,约定在三个月内还清。

但过了还款期限,赵鹏仍未还钱,马丹多次催收不回债后,将赵鹏、李艳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债务。

但赵鹏辩称,自己并没有接受马丹的借款,该笔借款不是真实的。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丹向赵鹏妻银行账户转账、赵鹏向马丹出具“欠条”确认收到款项等行为,均是夫妻外部一致性的具体表现,故判决赵强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其妻李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问:怎样理解夫妻双方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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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对配偶一方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莉表示,《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配偶一方为家庭日常事务的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有效力,但是配偶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配偶之间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王莉表示,家务代理权又称代理第三人处理某些与家务相关的法律行为的权利,是指夫妻之间就家务相关事宜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之间就家务相关事宜相互代理,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具体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就家务相关事宜采取的行为被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也要承担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家务代理权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B: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配偶双方虽然可以行使日常家务委托书,但也是有限的。王莉说,家务委托书的范围通常为:满足家庭衣食住行等基本日常生活需要;满足家庭成员医疗、健身、娱乐等更高层次的生活需要;满足家庭成员子女教育、升学等更高层次的发展需要;签订家庭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家庭工人合同;基于家庭社会需要,进行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接受赠与等。

此外,实践中,还有几种情形大多被认为不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如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房产交易、大额交易;金融投资行为;具有个人属性的法律行为。王莉进一步解释,由于个人法律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应由夫妻一方亲自实施,不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例如:签订履约、授教合同;收养子女、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

C:夫妻双方遇到超出日常家务代理权范围的事情怎么办?

王莉表示,夫妻一方的日常家庭代理权被排除、超越或者终止后实施的行为,视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被代理人确认或者拒绝确认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71条规定:“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最后,王莉表示,设置日常家务代理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夫妻间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方便夫妻共同生活,保护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夫妻关系。因此,夫妻间若遇到日常家务代理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必须明确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也应当保护第三人善意的信托利益。(征求意见稿中除律师姓名外,其他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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